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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吉019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578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9)吉019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19)吉019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