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512号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吉0502执保51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1,2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50,610.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1,2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7,308.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D062**号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平电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XXX号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