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湖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215号
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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