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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湖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215号 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湖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