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穗荔法非诉审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荔法非诉审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麦**。
委托代理人:***、潘**,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代理人: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荔综城处字(2013)072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荔综城处字(2013)072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城处字(2013)072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欧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