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1484号
原告:杭州风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彭承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升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裘菲菲。
原告杭州风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升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风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杭州风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杭州升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
审判员 郭丁观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恬
书记员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