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1824号
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湘东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2022年3月30日,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彭志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世林
书 记 员 肖喜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