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

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湘东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建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6日及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市场账户、无保险理财产品、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另,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日。
2021年5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5641.69元,全部债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彭飞燕
审判员  苏湘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