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4478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湘东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00号华尔兹公寓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湘0223民初184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理财产品,无证劵市场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其已搬离,下落不明。
2021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攸县锐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支付租金及电费11.44万元(并按491元/天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向原告攸县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占用使用费至租赁物实际交付之日止),诉讼费2588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