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325号
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塘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7475X5。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9617H。
法定代表人:朱国后,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银 华
书 记 员 肖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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