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扬。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16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作出(2021)渝0117执保39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15060104000XXXX帐户内存款196169元。现因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解保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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