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8987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9617H。
法定代表人:朱杨国。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 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东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