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22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勒流街道新城新埠堤段堤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勇,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勒流街道西华村西连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少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9日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就佛山市顺德区荣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477.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47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附原件核对)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往来款项对账确认单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5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477.5元。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吻合,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47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814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兆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47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1477.5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7.01元,财产保全费857.6元,合共1804.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少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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