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57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C区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原告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57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255326.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255326.9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