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8040号
申请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柳树柳辛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海,男,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涛。
原告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在价值107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险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在价值107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