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308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方商厦4层。
法定代表人:孟志国。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涛。
***与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013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013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盛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308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方商厦4层。
法定代表人:孟志国。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涛。
***与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013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013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