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308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方商厦4层。

法定代表人:孟志国,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涛,经理。

***与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030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013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盛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308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方商厦4层。

法定代表人:孟志国,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涛,经理。

***与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1030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013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渔阳郡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宏拓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