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8945号
申请人:天津市轩起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丰达园底商5-1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轩起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