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轩起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605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轩起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丰达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万建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轩起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户02×××23的冻结,解除冻结的金额为4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