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6796号
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299478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920939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73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长赵志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