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塘民初字第2473号
原告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9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办公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汇园里64门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钜康港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后为2868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