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华富兴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0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天津华富兴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港路与白万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刘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薛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华富兴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4753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