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清申3号
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薛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韩韩,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绿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四经路2号1门512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海,该公司经理。
2021年8月30日,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以天津绿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绿康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顺通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起诉绿康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津010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判决绿康源公司偿还顺通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顺通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津0105执1601号执行裁定,终结(2016)津0105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绿康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1030万元,其中吴俊海出资530万元、董国樑出资100万元、曹兰夫出资400万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四经路2号1门512号,经营范围:生态农业技术、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劳务服务、建筑物拆除;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消防专用设备、针棉织品、服装零售兼批发。(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2017年6月13日,绿康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绿康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顺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对绿康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天津绿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罗 蕾
审判员 杨静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雨彤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