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天津华富兴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港路与白万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刘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薛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华富兴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475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华富兴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