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65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65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90175.63元、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743651.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1458号对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黄庄街建设路西侧观澜花苑配建2-1门101不动产的查封;
二、解除(2023)津0114执保1458号对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