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650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建设路西侧观澜花苑小区配建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现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50元,减半收取13,425元,由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