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9807号
原告:北京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于有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利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7层A707室。
法定代表人:安书迎。
原告北京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利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审理期间内,原告北京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京利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思敏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