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
负责人:乌方,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光,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东沧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雪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1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雇主责任险”是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不属于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不存在“保险标的物”。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沧县人民法院基于“员工工作地主要位于沧县”认定该院具有管辖权无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所在地法院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案涉险种为雇主责任险,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涉及雇主身份及第三者人身生命健康,因此本案可以由被保险人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迟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