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03财保8号
申请人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天水翔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农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1331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单号为***),为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翔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农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133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87元,由申请人平凉天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毅
书记员 汪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