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8072号 原告:***,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育德**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同公司地址。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雅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