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93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北郭丹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学,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申请人: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宁隆路**。

法定代表人:宋春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冀0635民初193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硅谷亮城支行62×××77账户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和顺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微

书 记 员 齐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