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934号

申请人: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北郭丹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晋县宁隆路**。

法定代表人:宋春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永杰,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

申请人蠡县恒岳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永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和顺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微

书 记 员 齐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