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99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豹,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江
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军
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禹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通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