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族博物馆5号楼5222室,组织机构代码68700821-9。
法定代表人:*佳雄,经理。
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南二环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852332-3。
法定代表人:姚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1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指定执行申请书,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承德县有在建工程,为方便执行,故申请将此案指令至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104号裁决书,由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