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黎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姚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市。
上诉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雪芳
审 判 员 罗乐平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郝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