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1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万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龙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