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南二环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再审申请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内部工程项目施工协议载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均由其自行承担,故被申请人所欠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安消防公司)的工程款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致使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给付义务反而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本案并不属于追偿权纠纷,不论再审申请人是否将该款项实际给付完毕,都不影响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给付工程款72万元的权利。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再审申请人给付正安消防公司工程款72万元。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内部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不能约束正安消防公司。根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以及被申请人与正安消防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再审申请人将此款支付给正安消防公司后可依法向被申请人追偿,原审将本案案由认定为追偿权纠纷,且未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其尚未实际替代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堵中阳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