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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初11743号 起诉人: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东城南路东升大厦8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东莞顺络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东莞顺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9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东莞顺络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专属管辖的情形,起诉人提交了其与东莞顺络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购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关于解决纠纷的管辖协议应属有效。 综上,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并非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