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6766号
原告:东莞市佳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南路东升大厦*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40937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佳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佳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佳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佳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2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佳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