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821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委会凤新路一街一巷**办公楼**之6。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淑贤,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兆文,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河西工业区凤新路一街一巷**之二。
法定代表人:冯志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淑贤、杜兆文、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原告与被告各方进行和解,一揽子解决原告与被告各方的所有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