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发,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1491U。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8。
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54元(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9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43.27元,由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6.73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