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2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志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宏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永峰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