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2343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智宁,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委会凤新路一街一巷1号办公楼二楼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673149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河西工业区凤新路一街一巷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21422D。
法定代表人:冯志贤。
第三人:杜淑贤,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74800元,经申请可退回多缴部分),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兴
人民陪审员 陈七根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