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1675号
上诉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文昌阁支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向上诉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01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书记员 王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