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破申8号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途公司)资金链断裂、欠付其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但仍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智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预重整)。智途公司亦认为,该公司虽目前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公司有特许经营资质、品牌价值和商标价值等无形资产、具有重整价值,且已有意向投资人愿意对公司进行重整、具有重整可行性。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智途公司享有债权,系本案适格申请主体。被申请人智途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且该公司系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故本院对该申请破产清算(预重整)案具有管辖权。智途公司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条件;但同时,智途公司有特许经营资质、品牌价值、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整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智途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由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企业法人,公司住所地在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11号楼B栋1层。经执行法院查明,智途公司对外债务近亿元,同时亦享有对外债权7000余万元。智途公司系国家甲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享有著作权、专利等无形资产。
受理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汤咏梅
审判员 刘莉莉
审判员 朱恩松
书记员 徐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