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初142号
原告: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委会办公楼10-21号。
法定代表人:施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11号楼B栋1层。
诉讼代表人:齐笑鸣,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珍,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南京毅唛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莉莉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朱恩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