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325号之一
原告:扬州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皮市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扬州)11号楼B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48号五楼。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迎江路105号。
责任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智途科技有限公司现处于破产清算(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可自行至管理人处申报债权。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退回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通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