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7137号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原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原告(被告)**撤回起诉;
二、 准许被告(原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