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503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州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州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法院已收到上述案款,并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2019)浙0503执1423号执行案件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