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508-10。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慧,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div>
法定代表人:邱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延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0年9月3日,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供电公司的应收账款468万元;2、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豫1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本案被执行人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我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3、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鸣志
审判员 赵荣荣
审判员 殷 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