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执异2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孙显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508-10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会信,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0)津01执211号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王晓燕
审判员 杨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牟玉瑶
书记员周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